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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发布日期:201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对于大多数犯罪而言,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方法实施,在此意义上说,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但有三点应当注意:第一,有的条文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法实施。例如,刑法第340条与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就将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作为构成要件。第二,有的条文明确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在通常情形下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即使刑法没有明文将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规定为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因素,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也会影响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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