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打击错误
发布日期:201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上例中,行为人对甲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但是,由于具体的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问题是,行为人本欲杀甲,但因为行为差误,同时导致甲与乙死亡的,应如何处理?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当然,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将乙对象当作甲对象加以侵害。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便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的对象错误)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分属不同犯罪构成,便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抽象的对象错误)方法错误也称为打击错误,是指由于方法上的失误,导致行为人主观欲加害的对象与客观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方法错误也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区分在于:对象错误的行为人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例如,甲误将乙的哥哥当作乙来伤害,主观上认错了人,是对象错误。方法错误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错误结果的发生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原因。例如,甲欲加害乙而对其射击,但子弹发射后形成散弹,将丙打死。上述两例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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