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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老离婚被告要生活费 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日期:2019-08-02    作者:丁嫣律师

导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案情简介:因年老离婚被告要生活费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11月4日在神木县麻家塔镇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感情较好,生有两子,现均已成年。2009年后发生变故,导致二人产生矛盾,夫妻双方感情逐渐淡漠,2014年以来二人分居生活,2015年、2016年原告曾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均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原告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子女及分居情况属实,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多年,被告现年老多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一定的生活帮助费用。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薛家塔老家有正房两间、粮房(南房)一间半(房屋破败,已弃居多年)。现原告在神木县滨河路租赁房屋经营“喜惠招待所”,内有经营用品若干。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薛家塔村的正房每人一间(原告在东、被告在西),粮房一间半归被告所有,原告所经营“喜惠招待所”由原告管理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薛喜田和被告邱兰则结婚多年,本应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在遭遇重大家庭变故时,不能同心协力,导致家庭矛盾爆发,双方在多次争吵中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4年二人已分居生活,本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关系并未改善,现已形同陌路,夫妻感情消磨殆尽。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无需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现原、被告均已年过半百,财产分割时应照顾女方,故本案做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离婚索要经济帮助需满足哪些条件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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