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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居委会行为违法,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8-05    作者:汤圣泉律师

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管理的群众权益则难以得到保障。如何加强对村委会等基层管理人员的监管?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把村委会等基层管理人员纳入监管范围
我国<《监察法》草案>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即将村委会、居委会纳入到国家监察范围;同时将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扶贫款等七项事务的管理纳入进去。这七项事务具体包括:(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全国检察机关将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同时,为开展好督办协调工作,中纪委还联合民政部、农业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着力解决基层问题。其中,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将成为重点关注目标。最高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活动。
(一)重点查办人员
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
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村级“两委”干部;
村民小组长;
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二)重点关注环节
检察机关将严肃查办发生在农业发展建设、支农惠农和扶贫资金、专项补贴的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管理、检查验收、项目实施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重点查办案件、情形
重点查办案件包括:支农惠农财政补贴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社会事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两委”和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贿选、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案件。
基层管理人员违法、犯罪事关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对其监督管理力度不大,问题一直大量存在。但是随着监察委的监管和检察院的严查、严办,相信农民关注的基层问题会得到解决。如果遇到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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