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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毒品后,部分贩卖,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9-08-05    作者:丁嫣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6月,黄某多次通过邮寄的方式从山东人马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50克。2016年7月,黄某与马某再次交易时,收到马某邮寄的30克海洛因后,没有按约定给对方付款。后警方根据线索将正在贩卖海洛因的黄某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18克,随后在李某家中又查获海洛因22克。李某称前几次购买的20克海洛因自己已经全部吸食,因为邮寄的海洛因纯度不高,所以骗对方寄来40克海洛因,不打算给钱,家中的22克海洛因是为了自己吸食。
二、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汤建彬说法
这个案件里面涉及了贩卖毒品、诈骗和非法持有毒品等内容,涉及了多个行为,相互之间关系比较紧密,但是这里面的主线还是贩卖毒品。
汤建彬律师个人认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诈骗罪的竞和,具体理由如下:
(一)构成贩卖毒品罪
黄某将邮寄来的毒品海洛因予以贩卖,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将上级的毒品邮寄至他手下,然后通过有偿的方式卖给他人,对2016年5月至6月所购的毒品,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
(二)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竞合
黄某没有按约定给对方付款,毒品到手后,一部分藏在自己的家中,一部分自己吸食了。有意见认为黄某骗的毒品是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不受法律保护,国家应该销货,也就是马某对这批货物不享有所有权,而诈骗罪的前提是通过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了他人的财务,他人的财务是指他人对物品具有所有权,那么既然毒品是违禁品,那么他人就没有所有权,既然没有所有权,那么就构成不了诈骗罪。
从表面上看,这说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仔细一分析这里面就有问题。首先,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违禁品本身也是一种财物,只不过是因为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持有而成为一种特殊的财物。而违禁品的持有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不可否认违禁品本身仍然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侵犯这类物品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列入刑法打击范畴。其次,违禁品虽然是违法物,法律禁止公民私自持有和所有,但不等于非所有物。《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而可以说违禁品仍有合法的所有人,所有权属国家,诈骗违禁品的行为和诈骗其他物品一样,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因而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可以认为,黄某构成了诈骗罪。对于黄某诈骗后持有的毒品,其持有量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量,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超过一定数量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这里面涉及到了牵连犯的问题,诈骗毒品在先,非法持有毒品在后,非法持有毒品是诈骗毒品的必然结果,因为一把毒品给诈骗到手,那么就会自然而然地持有毒品,这是毋庸置疑的,正如同非法制造毒品一样,都制造毒品了,肯定就会涉及到持有毒品,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黄某诈骗毒品后再持有毒品,这里面只有一行为,不能同时定两个罪,只能择一从一重处罚,否则有违客观原则。
(三)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汤建彬告诫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吸食毒品,更不要从事毒品犯罪,否则面临的只有法律的严厉的惩罚。因为毒品犯罪是重罪,为了更加公正地接受法律的制裁,一旦您涉嫌毒品犯罪,建议您找专业的毒品律师为您辩护,保障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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