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 >> 查看资料

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所谓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这里所指的行为是指那些不立即制止或实施就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或生活的行为;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贷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5)其他紧急情况需先予执行的案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37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