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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发布日期:2019-08-13    作者:张梅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注意一下奖金,举个简单的例子:
1)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身为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获得金牌并获得奖金10万元(为了通俗易懂,不真实见谅)。因为该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为貂蝉个人所有。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举两个例子:
1)貂蝉与吕布结婚,貂蝉以个人财产购买一套200万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的变化抛售后的价值为300万。那么这100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不属于,因为该100万收益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视为个人财产。
2)貂蝉与吕布结婚,貂蝉以个人财产200万投资于甲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100万收益,该收益是基于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既不属于孳息又不属于自然增值,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看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来判断。如果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则为个人所有,如果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则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三个小例子,注意区分:
1)貂蝉和吕布结婚,貂蝉在婚前写了一本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书出版,取得了50万元的稿费,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2)貂蝉和吕布结婚,貂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了一本书并出版,貂蝉与吕布离婚后才取得50万元的稿费,此时的收益归谁所有?依然是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是在离婚后的,仍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貂蝉与吕布结婚,貂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了本书,貂蝉与吕布离婚后,该书出版,貂蝉取得50万元稿费,这时50万元属于貂蝉个人所有。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益不是实际已经取得也不是已经明确取得收益,因而属于个人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举两个例子:
1)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布父母去世,未立遗嘱,吕布继承100万遗产,该100万则为夫妻共同所有。
2)貂蝉和吕布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布父母去世,留有遗嘱将其100万遗产留给吕布一人,该100万则为吕布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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