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XX诉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港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万XX,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XX,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昆林,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浦北县XX,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万XX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明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业就、冯振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万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昆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XX诉称,2013年3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告出具借条,借款7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10日。借条签订后,原告即将7万元借款以现金形式交给被告。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其还款,但被告以关机、躲匿和变更住所等方式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1日期暂计算至2013年6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余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以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约定于2013年5月10日还款的事实。
被告罗XX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写下借条,载明“今借到万XX现金7万元整,经本人同意决定,到2013年5月10日需要之前,将借款归还”。后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且尚未予以偿还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当庭陈述为凭,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借款后,债务人应按约还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XX偿还原告万XX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1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被告罗XX负担。原告万XX已预交的779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罗XX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万XX。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558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76510104012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明娟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人民陪审员 冯振洲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馨
- 民间借贷纠纷 20个回答0
- 民间借贷纠纷,我起诉陈,被谭起诉,我卡中间,请问怎么办? 8个回答0
- 民间借贷纠纷提供证据法院是否承认的咨询 案件:2019年7月26日 2个回答0
- 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被告账户,请问冻结期最长是 11个回答0
- 有个同事借了我3万元之后失踪了,怎么都找不到,打电话咨询警察说不 8个回答0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