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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伪造公司印章承接工程被判刑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9-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刘利荣)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原为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身为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为方便在某市承接建筑工程建设和从事招投标活动,在未取得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找人刻制了“某某印”的签名章和“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并使用该两枚印章从事承接建筑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活动。2015年底,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消了被告人陈某负责的某分公司。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提供该两枚印章给其朋友付某使用,付某在得到被告人陈某许可后,在一份《(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投保单(团体)》上盖上了“某某印”和“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印章均系伪造。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列车上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已取得被害人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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