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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招摇撞骗罪

发布日期:2019-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认定
  本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同:(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罪的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手段。(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不要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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