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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交时传唤时间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0-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件移交时传唤时间规定是什么?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被批捕后相关流程

1、被批捕后接下来是刑事侦查,一般是二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最长延长到七个月,由公安负责。

2、刑事侦查完毕再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为一个月。

3、最后是提起公诉与法院审理宣判了,为一个月。

4、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即可聘请律师咨询,包括取保候审,会见通信,以及对公安刑警的侦查工作违法行为的检举与投诉。在移交审查起诉后,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人做辩护人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是一直可以会见嫌疑人的。家人则没有规定,一般是宣判以后。

通常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都是在公安机关初步侦查阶段,案件移交时当然也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法律上没有限制传唤的次数和每次传唤的时间间隔。不过,如果案件现在是从公安机关移交到人民检察院了的话,检察院也是有传唤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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