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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不作为咋办

发布日期:2019-10-10    作者:李建录律师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无须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特定相对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区人民政府因高铁建设,需拆除燕某拥有所有权的住宅,该住宅建筑面积是106.78平方米。2013年1月15日,燕某与该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其他附属物款等数额为36897.50元,回迁面积为130平方米等。而后,该房管局分别于2013年3月、2014年3月向燕某支付了30490、6406元的过渡安置补偿费,对之后的过渡安置补偿费未按约定履行,并且在2013年4月拆迁后至今4年多的时间迟迟未动工修建安置回迁房。燕某通过多种途径与该房管局多次沟通均未果,且承诺的回迁时间无限期推迟,燕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该区房地产管理局赔偿燕某房屋拆迁补偿款336395元,过渡安置补偿款245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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