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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

发布日期:2019-06-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钟某诉称,2005年3月8日,原告钟某在未征得妻子杨某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集体土地个人住宅房屋买卖协议》,内容是原告钟某将房屋11间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所有。现原告认为上述两份协议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政策属无效协议,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钟某与被告林某于2005年3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集体土地个人住宅房屋买卖协议书》,原告与被告林某于2015年3月31日签订的《集体土地个人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2、确认被告林某和被告A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3、被告A公司安置“拆迁明白纸”的要求和原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判令将其与林某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安置补偿利益交付给原告。
  2、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辩称,涉案协议均属于合法有效,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A公司辩称,本案诉争的宅基地的登记权利人为林某,我公司据此与林某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公司已支付林某相应安置利益,不应重复支付给最终权利人,该部分安置利益应在钟某和林某之间解决,与我公司无关。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查明:2005年3月8日,原告钟某(甲方)与被告林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和《集体土地个人住宅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房屋出售给乙方,其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也同时转让,具体面积界线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为准,转让价格为15万元。2005年3月31日,原告钟某和杨某(甲方)又与被告林某(乙方)签订《集体土地个人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11间房屋及其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5万元,上述房屋转让价款已付清。上述协议签订后,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购房款给付甲方。2005年4月6日,国土管理局为林某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因某村改造,2017年4月22日,被告林某(乙方)与A公司(甲方2)、某村委会(甲方1)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征收的林某名下的宅基地所给付的补偿利益补偿给林某。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书》、《集体土地个人住宅房屋买卖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钟某、杨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钟某和被告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集体土地个人住宅房屋买卖协议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屋虽然没有产权证书,但是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房屋买卖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于该房屋所坐落的土地,被告林某已经取得了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对该土地的权属作出评判,原告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和两份《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理据不足。既然无法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则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并将安置补偿利益支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本院的支持,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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