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的诈骗案件
发布日期:2019-10-23 作者:张鹏飞律师
2017年6月,被害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5年9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王某借口有渠道可低价代购单位处理小汽车为由,收取其代购车款2.9万元,但至今既没有交付代购的处理小汽车,也不退还购车款。公安机关接到立案后,经数月侦查追踪,于9月3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
张鹏飞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到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随后在与侦办公安机关沟通过程中,以多年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认为,王某涉嫌诈骗犯罪虽事实清楚且涉案金额较大,但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为达成犯罪嫌疑人王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目的,张律师多次与被害人的沟通,又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全额退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随后,张律师又与办案公安机关不断沟通联系,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具有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和事实,建议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最终,南宁市公安局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观点,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于当天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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