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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做决定,离婚协议还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2019-10-23    作者:王丽侠律师

(一)案情介绍
        于女士与高先生于2006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9月生育一子小高。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先生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小高所有。2019年1月,于女士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小高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儿子小高,目前还处于于女士、高先生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儿子小高,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先生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儿子小高,正是因为于女士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小高,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女士与高先生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后,于女士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实守信原则。故对于女士向法院提出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于女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女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于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 
        首先,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最后,律师建议大家在离婚前的离婚协议中尽量将孩子的抚养权和共同财产约定清楚。以离婚为前提的离婚协议,一旦双方离婚,就不可反悔。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但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还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则可以反悔撤销赠与。反悔后,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分配或两人达成合意重新签订协议。是否可以反悔,要求重新分配的关键就是,双方是否已经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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