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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9-10-24    作者:单义律师
 一、河南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②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③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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