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案例 >
此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港联村南区一组。

    被告:江苏省扬中市国土资源局。

    第三人:江苏省扬中市广宇船务有限公司。

    2005年5月25日,江苏省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针对扬中开发区港联村南区一组村民就江堤外侧江滩土地权属问题提出的异议,作出“关 于对长江江堤外侧江滩土地权属问题的答复意见”,其中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扬中市长江大堤以及江堤外侧的江滩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告不服,向扬中 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中经济开发区港联村南区一组诉称,1.涉讼芦滩解放前就归沙港1组集体所有,村民一直使用至今;2.村民连续几十年向国家缴 纳了农业税,而只有集体土地才需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3.该江滩一直未被任何单位依法办理征用手续;4.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被告作 出的意见属无效。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2005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对长江江堤外侧江滩土地权属问题的答复意见》,重新确定土地所属权限为集体所有,由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辩称:1.该局的答复意见仅是对群众上访一事的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涉讼江滩早在1992年 就作为国有土地划拨给原扬中县航运公司使用,可原告至今才提起诉讼,显然已过诉讼时效;3.涉讼江滩应属国家所有。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述称:被告方的陈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船厂与村里签订协议后,补偿资金及时兑现到位;船厂搬迁到沙港村后,村里对土地权属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现有土地确属国有土地。

裁判要点

    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讼江滩在1991年原扬中县人民政府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就未列入原沙港村的集体土地范围之内; 1992年其中的部分江滩已作为国有土地被划拨给原扬中县航运公司船厂使用;该船厂后改制为扬中市广宇船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领取了国有土地使 用证。原告对涉讼江滩的土地权属存有异议,并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上访。针对原告的上访请求,被告对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以答复意见的形式向原告作一告 知,而该答复意见并未改变该宗土地原有的所有权归属,即该答复意见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该答复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根据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规 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提出的另一诉讼请求,即要求确定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审判权限范围。故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