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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容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10-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未签劳动合同的邓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邓某于2017年12月进入A公司客房部从事楼层服务员工作。工作期间,邓某工资按月发放,月工资标准2000元,每月出勤26天,工作时间按“一日三班”的排班轮流上班,但邓某、A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某日,邓某上班时在A公司楼下的停车场不慎滑倒致伤引发纠纷,经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邓某与A公司成立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仲裁裁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系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A公司、邓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的主体资格;邓某所从事的客房部服务员工作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根据邓某提交的证据,可知邓某在A公司客房部提供劳动、领取工资的事实,工作时间按公司安排以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A公司与邓某之间具有人身和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故邓某虽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因此A公司与邓某邓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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