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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琦芳诉王济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docx

发布日期:2019-10-28    作者:钱俊律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沪01民申46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琦芳,女,19655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作君,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济德,男,19686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陈琦芳因与被申请人王济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6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琦芳申请再审称,原审依据《收入分配协议》作出了本案的判决,但该份协议系王济德伪造,陈琦芳根本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请求法院查明真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再审。
王济德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陈琦芳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琦芳主张《收入分配协议》系伪造,双方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王济德对陈琦芳的主张予以否认,仅凭陈琦芳的陈述,本院难以支持其主张。综上所述,陈琦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琦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陶永信
审判员  许 京
审判员  毛慧芬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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