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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明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12    作者:徐涛律师
王x明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表于 2018-12-27

相关公司: 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 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3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进,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江国,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吉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哲,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起诉方)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商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0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冬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进、黄凯,被上诉人联合商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哲、王红强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求 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0195号民事裁定,裁定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是双方从未网签《入市协议》和《交易规则》。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安装好软件后输入被上诉人分配的电子交易账号和密码后即可登录交易软件,未网签过《入市协议》《和交易规则》。二是无法确定被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到的《入市协议》、《交易规则》与开户流程中的《入市协议》、《交易规则》内容一致。三是仲裁条款不成立亦不生效。即使开户流程中存在仲裁条款内容,在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披露和提示的情况下,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该条款不成立,亦不生效。四是即便存在《入市协议》、《交易规则》,《交易规则》与《上市协议》分别约定了仲裁和法院管辖因此仲裁无效。因此,请求裁定撤销(2017)湘0104民初10195号民事裁定,指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辩称,入市协议上有约定仲裁条款,入市前要签订入市协议,该入市协议也必须在交易前签订才能交易;入市和交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入市只是被上诉人联合商品公司提供一个平台,只是双方保管和服务的关系,这应法院管辖。交易规则是约束买卖关系,联合商品公司只是按照上诉人的指令来交易,这应该由仲裁管辖。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开户交易前,即签署了入市协议即交易规则,在交易规则上明确约定了,涉及交易的争议应当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项就是交易行为,因此本案应当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被上诉人于2016年2月25日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入市指南版块发布《交易规则》,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中心书面或在线签署《入市协议》、《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收藏品会员资格”;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现货托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或由本中心调解解决;如各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湖南长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另查明,上诉人(甲方)在被上诉人官方网站注册交易账户时与被上诉人(乙方)签订的电子《入市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对联合邮币卡中心《交易规则》无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经友好协商共同制定如下协议。4.3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交易规则》中的仲裁条款与《入市协议》第4.3条明确约定的法院管辖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冲突。因此,应当认定本案所涉及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上诉人王冬明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01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力夫 审判员闵俊伟 审判员何鑫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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