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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布日期:2019-1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应当注意,必须属于国家所有的是矿藏和水流;关于土地所有权,必须属于国家所有的是城市土地,城市郊区和农村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此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土地实行征用,征用以后的土地所有权也就变了,从集体所有转成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关于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法律规定这些土地仍是归集体所有。那么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集体是指谁?实际上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这个土地的代表者。
      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经济。1999年修宪在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政策上有了改变,对个体经济的政策变了,将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政策统一起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它们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原来对个体经济是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此外,三资企业里宪法对中方和外方主体的要求不一样: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时,中方要求必须是企业或组织,外方是企业、组织或个人。从而,中方个人不能同外方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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