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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和转向路径探讨

发布日期:2019-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法律是一个国家维持正常秩序、进行有序治理的重要依据。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旧法废除以后随着新中国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民事诉讼法学尚不完善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学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切合实际的进行改革与转向研究。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现状、面临问题、转向路径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正民事诉讼法学; 现代化; 转向;

  随着社会经济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面临一些问题的时候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下,不论是社会发展还是人民的需要,民事诉讼法改革与完善都要持续进行。


  一、转向研究的原因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不完善。

  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生活的变化和丰富,民事诉讼法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根据实际的需要去进行更新,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有计划、有目的"删减"和"增添",删减其中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期望的糟粕,增添时代的精华。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而言,有关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存在着比较多的弊端。

  一方面,研究方式仍然是以传统的理论研究为主,所以相对单一以及落后,研究方式更新滞后,以至于跟不上时代对民事诉讼法不断发展与变革的要求。这种情况下,许多研究成果虽然丰富且全面,但是也存在一些滞后、无意义的研究理论。另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这种社会性非常强的领域进行研究,一定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在研究方式单一、落后的前提下,许多研究理论也不具备时效性,这种情况使得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未能在具体的实践中进行落实与融合,未能发挥自身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制实践在缺乏理论指导的情况下,具体的工作在开展过程中也会遇到矛盾和阻滞,难以发展。

  (二)研究比较自闭,缺少与其它司法活动的联系。

  理论能够指导实践,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要能够指导相关的法制实践。但是,现阶段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在指导具体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未能很好地指导和联系相关的司法活动,地方上有关法律活动缺少科学理论的支撑,研究理论处于一个较为封闭的阶段。[2]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研究在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章程、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科学性的、理论性的、指导性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的独特性质使得有关它的研究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研究要想实现对地方的司法实践等活动的理论指导作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一个长期的、科学的修订和完善的过程。

  (三)现阶段民事诉讼法不够普及。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原来越丰富和现代化,电子工具成为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然而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在现代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能利用现代的信息工具进行法律的普及与发展,这就使得人们对民事诉讼法的了解不够,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转向。另一方面,我国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的应用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电子诉讼的应用,目前电子民事诉讼在实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立法不完善的问题。

  二、实现现代化转向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有利于民事诉讼法的普及。

  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有助于民事诉讼法律文件以及章程在民众中的普及。同时现代化媒体的发展能够将相关的法律章程与具体的时事热点相结合,寓教于乐。也可以推进电子诉讼的方式,这种形式也能够极大地便利人们的生活。

  (二)有助于研究方式的转变更新,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

  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式存在着相对单一、滞后的弊端,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有助于改进理论研究的方式与方法。这种研究方式的改进能够使得理论研究能够跟得上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进程,促进诉讼法的研究理论与具体地方实践向结合,发挥理论研究体系对对地方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作用。

  (三)有利于改变民事诉讼法学封闭的研究现状。

  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有利于加强民事诉讼法学与其它司法活动的联系,改变民事诉讼法学封闭的研究现状,充分发挥自身理论体系对于地方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章程的科学性的、理论性的、指导性的作用。

  三、现代化研究转向的途径

  (一)研究方式上的转变,促进单一研究的模式向多元化转变。

  不同的研究方式会对研究者以及研究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之前相对单一的、落后的研究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研究的理论成果,一方面使得研究成果可能会滞后于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进程,另一方面也使得研究的理论成果未能很好的指导实践活动。因此,研究者在进行研究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合理的、科学的、符合时代进程的研究方式,同时还要注意研究方式的丰富,促进单一研究的模式向多元化转变。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的选择与更新,不仅取决于研究者的主观意愿,还要考虑到社会发展的客观变化。民事诉讼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根据发展的不同特点,形成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总的来说,

  (二)建立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制国家是一直以来我国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浪潮之中,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全世界各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在理论与实践研究上都进行了一定的交流与融合。但是我们要始终认识到不同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发展都应该是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发展基础之上的,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向要始终在坚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响应十九大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设立现代化的总体目标,紧跟时代发展的特性进行自我更新,完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出谋划策。

  (三)实现认识论的现代化。

  任何事物的研究都不开科学的方法论的指导,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的研究也需要在一定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是在两种共同存在的哲学本位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研究的。一种是在近代哲学观的影响下产生的叫做"程序工具主义",另一种是现阶段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支撑,即程序本位主义。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选择的多元化,避免由于进行单一的选择导致的研究极端化的情况的出现。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一定要注意树立正确的哲学观念,形成正确的认识论,在科学的、合理的认识论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的研究。

  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经济在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健全,全面推进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和要求。现阶段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对各行各业都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民事诉讼法学要想可持续发展,就一定要认清时代发展的形势,紧跟时代潮流进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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