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医疗纠纷 >> 查看资料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采取哪些方式

发布日期:201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门诊大病(第一类)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一般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二)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绑定参保人数定额包干;


      (三)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按核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四)门诊血透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有关协议规定的费用偿付标准总额结算;


      (五)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六)一般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单元并结合住院门诊人次比标准结算;


      (七)部分病种或治疗项目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病种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八)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年度包干结算;


      (九)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超过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上的,单独偿付,其中90%按服务项目结算,10%按服务单元结算;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下的费用,按服务单元结算;


      (十)其他费用结算按协议约定的方式结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