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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终身监禁的完善

发布日期:201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终身监禁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自由刑,在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形下,终身监禁在西方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适用,成为了国际上刑罚改革体系的主流措施。在当前严格控制死刑执行和惩治贪腐的社会背景下,直接废除死刑,不利于安抚民心,也不利于惩罚犯罪,死刑改革极为迫切,从立法上直接废除,还是在司法执行中废除,或者寻找替代措施,引发学者们深思。我国立法者吸收国外的先进立法和经验,将终身监禁制度引入我国,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规定了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该制度仅适用于贪污受贿严重犯罪,并且,为适应我国国情,在该制度的法律定性、执行方式、适用对象方面,都做了相对应的特别规定。该制度的引进,推动了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改革,为学术界进一步研讨完善刑罚体系提供了新思路。

  刑法学界对终身监禁的定性、适用范围、救济途径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设想。从定性上看,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在适用范围上,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有的学者认为应全面扩大其可适用的罪名,让其广泛的代替死刑的应用,发挥该制度的优越性,从而达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有的学者却认为不宜大范围适用,否则会出现很多意料之外的实际问题。哪些罪名适合增设,为何现行制度不能发挥最好的刑罚效果,必须要增设终身监禁制度才能达到刑罚目的,终身监禁制度的独特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在适用情形上,立法者仅对减刑假释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重大立功、保外就医、赦免及其他救济途径立法并未指明,从而引发学者们的分析讨论。终身监禁刚引入我国不久,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在执行过程中,面临执行成本较高和执行方式有待完善。长期的监禁己经有很大弊病,终身性的监禁更需要慎重考虑,需要学者们进一步探讨立法上的解决措施,帮助该制度进一步融入我国刑罚体系,才能扩大其适用范围,更有助于发挥该制度的功能。终身监禁引入我国,有利于促进我国进一步向现代刑罚体系迈进。为刑事立法体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深入终身监禁制度的研究引起了笔者的兴趣。本文的写作思路是通过收集阅读大量文献,归类总结,考虑当前的立法背景,以该制度本身为基础,以世界上较为典型的几种终身监禁的立法作为参考,进行对比研宄,学习国外立法的可行性,深入讨论终身监禁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存在的问题,以及可以采取的完善建议。在总结前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研宄。从而便于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价值,来促进刑罚体系的完善。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概述,对终身监禁的概念、特点和法律定位进行了细致的阐述;第二部分是讨论终身监禁的国外立法和借鉴。运用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对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类型进行探讨,主要选取了以美国为代表的“两个档次”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终身监禁制度,以及大陆国家中日本和德国,刑法体系中规定的类似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分别进行细致的摘录和分析。然后,对世界范围内终身监禁制度的整体分类进行介绍,并考虑我国可以借鉴的方式,有绝对相对的终身监禁、可以假释和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强制劳动和不强制劳动的终身监禁;第三部分是介绍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现状和讨论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间题,有适用范围过窄、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宽、执行中司法成本较高、执行方式不合理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的建议,讨论了如何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对于笔者认为终身监禁可增设罪名进行了介绍,以及第三部分面临问题相对应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终身监禁的相关立法,有助于该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功能,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刑罚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终身监禁,规定,问题,完善


目录

  引言

  选题背景

  惩治贪腐,整顿吏治是近年来我国党和政府现阶段的主题之一,改革开放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贪腐现象也随之而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和反腐倡廉工作,只有将一只苍蝇清除出去,才能保证一锅粥不会坏掉。

  反腐倡廉是我国当下讨论较多的政治主题之一,与此同时,一些对应的刑事立法也应运而生。贪污贿赂犯罪原本的最高刑为死刑,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时间突然废止过多刑种的死刑不利于实践中安抚民心,也不利于惩罚犯罪,所以死刑改革极为迫切,如何改革,从立法上直接废除还是在司法执行中间接废除,或是寻找替代措施,引发学者们深思。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推出终身监禁制度,是惩治腐败的立法需要。借鉴外国立法中的终身监禁制度,是当下社会形势的迫切需要,立法部门敲定首先将其应用在贪污贿赂犯罪上,此项立法行为引起了广泛学者、专家的讨论。选题意义终身监禁制度进入我国立法并非一时兴起,我国理论界对此已经研宄了很久,对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也是反复斟酌。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仅是刚刚开始,任何立法不可能一开始便包罗万象,随着社会发展在实践操作中会涌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学者进一步的讨论研究。本文通过对比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的立法现状,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文献综述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推出了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之后,也引发了学者们的广泛热议。笔者于2018年10月24日统计了中国知网上的数据,关于终身监禁的文献己经发表了721篇,其中关于制度完善的部分也有153篇,目前学者们对终身监禁的研究焦点,主要是围绕它的定性、适用范围和救济措施上。在定性上,首先肯定的是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黎宏教授在《终身监禁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一文中表示从本质上看,终身监禁属于死刑,是一种与现有的死缓有别的死刑执行方式。?黄京平教授在《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一文中提出中间刑罚的概念?,而张明揩教授在《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一文中表示难以赞成该观点?.在适用范围上,学者们以终身监禁视为死刑的替代措施,由此来展开相关的理论设想,高铭暄教授在《死刑替代利弊分析》一文中讨论了美国、南非、日本的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实际,认为终身监禁可能是最好的死刑替代措施?.

  而张明楷教授以团腾重光教授的看法为依据,认为从刑罚体系的角度而言,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监禁的替代。本人认为,对于考虑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具体罪名,还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在救济措施上,讨论主要是集中在死缓执行期间,目前立法体制下重大功能否适用,以及之后的改进方向,黄永维、袁登明教授在《〈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研宄》一文中指出,终身监禁者的重大立功表现能否改变终身被监禁的局面,取决于其重大立功表现的时间节点: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经依法裁定直接执行25年有期徒刑,该重大立功表现于终身监禁开始执行之前,就不再执行终身监禁;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无法撼动终身监禁的局面?.在重大立功的适用问题上,本人赞同此种观点。此外,本人认为还需要保障死缓执行犯的养老权。经过学者们的讨论,逐步完善了终身监禁的理论研宄,目前审判实践中的案例并不多,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帮助终身监禁进一步丰富我国的刑事立法。

  研宄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文献调查法等研宄方法。通过查阅书籍,网上搜集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目前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论文主要对《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展开讨论,我国的改革方向也是沿着人道主义大路发展,终身监禁在我国目前只适用了不能减刑假释的情形,在我国整个刑罚体系中而言,作为过渡性刑罚还是十分恰当,但是就该制度本身而言,还需要逐步完善。本文通过对文献的研究,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深度探宄该制度,对争议较大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有利于终身监禁制度更进一步的融入我国司法体系。本文创新点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三。

  一、针对终身监禁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于适用范围过窄提出了扩大适用范围的建议,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宽泛提出了一些限制措施,对于执行成本较高提出了通过多样化的执行方式来节约成本,对于执行方式不合理提出了完善措施,采用保障养老权和增设自救出口的措施。

  二、讨论了扩大终身监禁适用范围的具体罪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为例做了具体说明。三、执行方式中的救济,讨论了重大立功的适用阶段。终身监禁的实际执行,是两个阶段,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期间称为死刑缓期执行阶段,在此期间,若犯罪分子有重大立的情形,可以适用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规定。终身监禁的实际执行点是死缓两年执行期满之时,之后的阶段称为终身监禁执行阶段。此阶段中,应遵守“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不再适用重大立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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