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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19-11-17    作者:石闯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行为。本期小编针对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学术观点。
      裁判规则 
      1.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吴某诉赵某离婚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长期同居,不承担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无过错方向婚外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329页。 
      2.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维某、林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在范围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据此理解为“同居”,也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来源:重庆法院网2014年6月23日 
      3.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赔偿——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令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同时,与异性同居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 编,《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89~90页。 
      学术观点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关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在立法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为也应当构成过错赔偿的理由。2000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后又修改为本条的规定。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摘自: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2页。)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不像重婚者那样采取直接公开的形式,但它对无过错方的伤害往往也是巨大的。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但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我们认为,对于因与他人同居所承担的过错责任的赔偿数额,无论是物质损害赔偿份额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份额,都应当与重婚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额有所区别。因为重婚行为虽然和同居行为都属于同一性质,即因一方同其他人产生两性关系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与伤害,但同居的过错并未达到重婚行为的程度,进而给配偶带来的伤害也会不同。这种区分应当在法律上有所体现,才能够使得判决结果与社会的一般认知相符。(摘自:沈志先主编,《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3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 
      16、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第46条第2项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7.《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25.《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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