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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驾车撞人后逃逸 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9-11-19    作者:方乐律师

医生驾车撞人后逃逸
        资阳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1月18日,在雁江某医院上班的魏某从资阳南门的家驾车出发,经沱江一桥、宝台大道后,准备到医院上班。7时20分左右,魏某驾车经过宝台大道半山风情小区附近时,将一名80多岁的老人撞倒。但魏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驾车前往单位上班。附近群众发现后及时报警,伤者也被送往医院。7时30分左右,交警赶到现场后,立即展开勘查。后经调查,当晚21时许,交警将嫌疑人魏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魏某承认驾车撞人后逃离现场。但不幸的是,被撞老人在当天中午因抢救无效身亡。目前,涉嫌交通肇事的魏某已被依法刑拘,事故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被撞老人的儿子杨德武说,在交警确定肇事者后,他们才得知肇事者魏某是一名医生。“医生本该救死扶伤,但他却在将我父亲撞飞21米后,不停车施救,离开了现场。”杨德武说,最初,他和家人得知这一情况后,都十分气愤。但后来魏某家属前来沟通后,他们得知,魏某的父亲患有重病,妻子刚有身孕不久。23日,魏某的妻子王某还希望他们出具谅解书,以便为魏某办理取保候审,出来陪陪病重的父亲。“我们都是当父亲的,农村里培养一个大学生也不容易,我们最终还是选择谅解。但目前我们只是对魏某家属和交警表示,愿意口头谅解。”
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因此,涉事司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肇事逃逸,应依法受到处罚。 
        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司机在驾车并线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因为先前的侵权行为,司机对于伤者负有救助义务。如不确定伤者是否为“碰瓷”,也不应选择扬长而去,而是拨打报警电话,等待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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