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
发布日期:2019-11-20 作者:郑华律师
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人民币20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人民币60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人民币400000元为起点。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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