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 关于确定我省执行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8-27 作者:李俊杰律师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
关于确定我省执行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1998年4月15日) 赣高法发【1998】1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现确定我省执行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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