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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车祸,车主也担责?

发布日期:2019-11-20    作者:王丽侠律师

案例 
       李某驾驶其父所有的摩托车,允许张某无偿搭乘,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但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车辆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王某驾驶的私家车先行,导致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后张某将其李某父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法院判决
       原判决认定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具有事实依据。李某应当赔偿张某。
相关法条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乘车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控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何谓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它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也就是说车辆驾驶人或保有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让他人搭乘。这有区别于大家共同支付一定的油费或支付其它费用的“拼车”行为。这种拼车行为,虽然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因为事实上  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一但该合同关系成立,车辆保有人就有义务将搭乘人送至事先约定的地点,而好意同乘的车辆保有人则不需要承担该项义务。 
       2 、同乘者与车辆保有者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车辆保有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所有者的车辆。保有者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必不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出于某种原因免费将他人运送至某地的“专程运送”。
       3 、第三,同乘者须经保有者同意。只有经过车辆保有者同意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如是未经同意或车辆保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的搭乘,即不构成好意同乘。
二、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
       好意同乘,虽然是免费的,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他可以没有义务一定要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道着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但是,该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与财产的权利,与一般有合同关系的如客运合同中保证乘客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是有所不同的:一个是有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一个是不得损害的义务。
三、好意同乘者受伤害后法律责任的确定
        好意同乘者如因同乘关系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的责任。正如我们前所面说的,好意同乘与拼车及客运合同关系是不同的。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是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客运与拼车关系,则是有保障乘客或拼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既于这样不同的法律关系,他们的责任也是不同的。
        好意同乘,应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客运合同关系或拼车关系,即可能基于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前者承担的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后者承担的是一种合同意义上的违约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这二者承担的法律是有区别的。
        关于侵权责任,在因为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因此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但是无任是根据《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或《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有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分。无过错责任,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好意同乘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为过过错责任,因此,它属于一种过错责任。但是,一般来说,好意同乘所发生的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害的情况,一般都发生在交通事故中。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只有在行人与机动车之关发生交通事故时,才推定机动车有过错。关于车内人员受到损害时,却并没有这样的推定过错的规定。因此,关于车内人员的侵权责任,依然是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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