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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三国法之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发布日期:2019-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国际金融机构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公私企业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具有如下的主要特点:贷款的提供依各国际金融机构的组织章程和有关贷款方面的专门规定;只向其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国政府或成员国的公私机构发放贷款,且目的大多为解决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失衡和建设资金不足问题;贷款审批程序较为严格,但条件比较优惠。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其宗旨之一是通过发放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其发放贷款的对象仅限于成员国政府机构,不对私人企业组织贷款。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Right,简称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成员国在基金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可偿付政府间结算逆差。还可以用以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或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等。特别提款权在创设时是一种以黄金定值的记账单位。目前是采用4种主要货币的加权平均数来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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