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英国的司法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3.辩护制度
  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4.律师制度
  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在分已不再泾谓分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