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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能免除保证义务吗?

发布日期:2019-12-23    作者:姚雷律师

现在,债权人为避免到期拿不到钱,在债务人来借钱时,会要求提供担保,拿不出车子、房产等做担保物的,就找保证人担保。而债务人一般找熟悉的人做保证人,那么可能双方压根就不约定保证方式,而保证人以为能免除保证义务,其实不然。
  首先证人能主张免除保证义务的有如下情况:
  1、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主张还款时,对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有先后之分,所以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是仲裁时,保证人即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不能找保证人还款。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也会被相应免除。
  这种情况下还是遵循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的原则,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主张债权。
  2、连带保证
  在连带保证中,又在保证期间内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无先后之分,但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之一,如果选择找债务人还款的,那么意味着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而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还款。
  而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已经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这个时候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需要根据连带保证的规定,即在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最后,其实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只要先确定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话,那么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也将会明确。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保证方式做了补充约定的,那么就按照补充约定后确定的保证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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