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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产品质量赖账 举证不能被判还款

发布日期:2019-12-26    作者:李建录律师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作者:刘雅娟
        自2015年起,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采购多笔电动汽车配件。原告按约供货,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2018年11月,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出具往来款询证函,告知截至2018年11月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60万元。被告对账后确认欠款总额为1060万元,但认为因其中16.8万元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下游客户索赔,该笔款项应从总额中扣除。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乙公司提出抵扣主张,应当提供原告甲公司认可扣款的依据或者证明车辆售后发生故障原因系原告甲公司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证据,但其未能提供,故被告乙公司的扣款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60万元。 
        法官说法: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提出质量抗辩未被采信的,基本有两个原因:一是卖方产品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一种是买方举证不能而无法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第一种情况中,买方为了追求不当利益,以质量问题为由,意图迫使卖方在货款总额上让步。这种状况破坏了经营中的诚信。另一种情况中,卖方往往怠于收集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即便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仍然缺乏主动性,以为自己控制着对方的货款,在双方的矛盾中掌握着主动权,而继续怠于收集证据。直到卖方提起货款给付之诉时才提起质量问题抗辩,但又因证据不足而陷入诉讼的被动局面。所以,提醒买方在收到所购产品后,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进行检验。如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主动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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