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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的理解

发布日期:2019-12-27    作者:张学增律师

单位既然是市场济的主体就会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一定会成为犯罪的主体。《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既然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就会涉及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这样单位就自然成为自首的主体了,需要明确的是同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现对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单位犯罪业务时单位自首和个人自首的有关问题简要论述如下。
        一、单位犯罪是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在实施犯罪后又经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活动的,或者经单位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犯全部犯罪事实的,是单位自首。在单位自首的情况下,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认同单位的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的事实,也属于个人自首。 
        二、单位犯罪不是由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人自行以单位的名义决定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自动投案是由该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自行决定,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个人犯罪全部事实的,属于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此时,该负责人的自首行为,虽然能够代表单位意志和其个人意志,但并不能代表单位犯罪所有参与者的意志,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人,不构成个人自首。 
        三、单位犯罪是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共同实施完成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当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及其个人犯罪事实的,此时,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直接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自首,不是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的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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