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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外资企业的清算

发布日期:2020-0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述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召集债权人会议;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订清算方案;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分配剩余财产;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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