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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职务侵占罪的量刑

发布日期:2020-01-18    作者:张学增律师

一、确定量刑起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在刑法规定的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规定了量刑起点幅度。 
        (一)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4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0元至1万元以上。 
        (二)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23号)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新的标准之前,主要通过有关工作会议、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前,“数额巨大”的标准,主要是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本地区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二、确定基准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例如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职务侵占罪以犯罪数额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诸如行为人多次职务侵占或者职务侵占犯罪的手段或者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均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只能作为量刑情节用来调节基准刑。 
        应该注意职务侵占罪是以犯罪数额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多次职务侵占情节不属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即使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只要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手段及犯罪行为的后果等,均不属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只能作为量刑情节用来调节基准刑。 
        三 、量刑情节 
        《量刑指导意见》未对职务侵占罪常见的量刑情节作出规定,各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地情况,予以规范。 
        (一)从重量刑情节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以上特定款物,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按照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应酌情从重处罚。 
        (3)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想大,理应从重处罚。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规定:“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历史条件,企业发展、职工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区分界限。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犯罪,要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二)从轻量刑情节 
        (1)因生活困难、治病、学习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 
        (2)因与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纠纷等而实施职务侵占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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