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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要件

发布日期:2020-01-19    作者:张学增律师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时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即转化为抢劫罪,也就是转化型抢劫罪。在共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个别或者部分人因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参与盗窃、诈骗、抢夺的人不是必然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参与作案的人是否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应从各个行为人之间的共谋内容,其他人对临时发生的暴力、威胁行为的态度等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的这些转化条件,以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同案的各个行为人是否有共谋作案时如遇抓捕就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如果同案的各行为人事先明确约定,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如遇抓捕就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应予抗拒;或者各行为人事先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都明知有人携带匕首、砍刀、棍棒等犯罪工具,做了两手准备,每个人对遇到抓捕时将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的可能性心知肚明。此时,每个行为人事先在主观上已经达成一致认识,如遇他人抓捕或被害人反抗,将相互帮助或联手反击。因此,当实际发生一人或一部分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时,所有参与作案的行为人全部转化为抢劫罪。这是典型的共同转化犯罪。 
        二、同案的行为人事先没有预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个别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其他行为人事后才获悉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个别行为人在未与其他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临时决定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此时其他人当时并不知情,该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能认定符合其他人的意志。如果把其他人事后参与分赃理解为对个别人过限行为的追认,因其他人客观上并没有参与实施过限行为,这种事后追认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若对其按照抢劫罪的共犯处理,就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属于主观归罪,为刑法所不容。 
        三、同案各行为人事先只约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没有约定遇抓捕是否反抗,但作案中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此种情形应根据其他人在发现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时的表现,认定其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如果其他人发现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也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其他人也一并转化为抢劫罪。如果其他人没有参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就必须进一步区分影响三种情形:1、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仍在现场继续参与盗窃、诈骗、或者抢夺,尽管此时其并没有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但是其行为表明其原有的盗窃、诈骗、抢夺犯意已经发生了改变,彼此之间形成了新的抢劫犯意,这种情形下继续在现场实施犯罪的人全部转化为抢劫罪。2、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后,当场明确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或者阻止过限行为发生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人属于实行过限,对其他反对或者阻止者不能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即逃离现场,这是其主观上对个别人的过限行为并未予以追加认同,客观上对实行过限行为人也没有产生精神支持或者鼓励,因此,对逃离现场的人不能认定其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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