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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费是遗产吗?

发布日期:2020-01-22    作者:李建录律师

张律师:
  有一个问题请教一下。我家是农户,我父母共生育四个孩子,我是最小的儿子,父母是和我过的。2000年,我们夫妻俩与父母一起承包72亩土地,分摊到每人是18亩,承包期为30年。2013年,父亲亡故,2015年,母亲去世。于是就由我们夫妻继续承包做下去。2018年底该土地被征地了,2019年我得到被征地的补偿款252万元。哥哥、姐姐知晓后,认为父母后事的费用是大家均摊的,都尽了赡养义务。父母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属于遗产,应当由四个子女平分,即252万元中的一半,126万元由我们兄妹四人平分。我不同意,该土地是由我们夫妻两人耕种的,但是因父母在,多了二个人头。(地少,规定一户中每人只能承包18亩,款项是分给我们一户的)。该土地补偿款是在我父母死后才发生的,到底算不算遗产
  楼先生:
  现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继承法》内并没有将土地补偿费作为遗产这一项,即法无规定。那么是否列入“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内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根据此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户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户中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户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土地。因此,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给集体的。集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的,用于对失去耕地的农户一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因此,土地补偿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的分配,不是分配给某一个人的。而是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作出的补偿,由户取得,故不是个人的收益。所以,你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不是遗产,故不发生被继承的事实。
  (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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