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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工资、社保、房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2-03    作者:张颖律师

春节延长假工资怎么算?——上班要支付两倍工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发?——上班要支付两倍工资
目前,多数省份已经宣布延迟企业复工,多数是不得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那么,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怎么发呢?
上海人社局表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隔离治疗期工资该怎么发?——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办公厅1月24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停工停产期间待遇如何计算?——没提供劳动应发放生活费
人社部上述通知还明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各地生活费标准不尽一致。其中,北京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没有收入了,房贷、信用卡怎么还?——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央行等五部门2月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你因为受疫情影响,暂时没有收入来源了,那么是可以合理晚还房贷、信用卡的。


因疫情未能及时还款进入征信吗?——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上述通知提出,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这意味着,上述人员在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水电费可以晚交吗?——居民用电客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
国家电网1月27日表示,全力确保民生用电,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用电客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

房租可以少交吗?——多地呼吁房东免租、减租
1月30日,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发布《致全市业主(房东)的减租倡议书》,建议广州市业主(房东)对受疫情影响最大的2月实行免租一个月,3月1日-4月30日租金减半两个月。
此外,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也发文呼吁,适当减免1-2个月租金。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业协会倡议2月份免租金,3月4月房租减半收取。

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吗?——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人社部办公厅1月30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明确——
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社保费能晚交吗?——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人社部上述通知明确,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月1日,在负压病房内的护士竖起大拇指。

医护人员有哪些特殊政策?——每天发放200元或3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明确——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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