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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依据、范围、期限

发布日期:2020-0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二、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期限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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