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发布日期:2020-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

  A.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

  B.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A.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地役权

  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动产抵押

  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D.宅基地使用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机动交通工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01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