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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行使请求权,另一方是否有权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发布日期:2020-02-16    作者:吴继成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开发公司竞买国土局挂牌出让土地,合同约定国土局、开发公司均应分别在120天内交付土地、交清剩余50%地价款。2016年,开发公司交清全部地价款。2018年,开发公司起诉县政府、国土局,以其迟延交付剩余土地款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诉请确认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承担迟延交付剩余土地款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1、《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国土局与开发公司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开发公司支付50%余款前,国土局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局交付土地前,开发公司亦有权拒绝支付50%余款。但开发公司在国土局未交付土地情况下,陆续支付余款。至此,开发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开发公司付款行为,一方面,意味着其已履行约定付款义务;另一方面,意味着其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国土局、开发公司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随开发公司余款付清而消灭。 
        2、从法理上讲,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而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没有请求就不存在抗辩。由于县政府、国土局尚未向开发公司请求支付过1500万元违约金,开发公司亦无须抗辩;即使县政府、国土局向其主张过1500万元违约金,开发公司亦可通过抗辩来对抗县政府、国土局请求。故开发公司提起本案确认之诉,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 
        《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权利,在一方未行使请求权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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