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者少分
发布日期:2019-07-25 作者:丁嫣律师
一、关于离婚诉讼中,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的法律规定,见于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989年12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因此法律除规定了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外,并未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诸如出轨、重婚、家庭暴力等过错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多分或者全部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是否有权向过错方提出索赔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其中的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失赔偿。
三、在离婚诉讼中,只有两种情况下,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是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只有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至执行终结前,一方故意转移名下财产或者故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时,另一方才有权利请求法院对一方少分割或者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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