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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修改的基本价值取向

发布日期:2020-03-13    作者:方乐律师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在基本内容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也就是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性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维护宪法权威,实现法治秩序,首先要确保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过去30年来宪法的发展,不仅折射出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并且能够展望未来中国宪法、法治的发展和宪政之路.30年来,我们逐步在宪法中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民基本权利保护e1趋完善.肯定宪法至上,是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现行宪法是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4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四次修改,每一次都折射出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体现了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共享和谐的价值取向.
  从现行宪法的4次修改可以看到,党领导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艰辛求索,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党的执政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历次修宪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1 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价值取向
  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们不仅对宪法修改技术本身逐步完善科学,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以来的每一次修宪,都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面临重大历史关头,中国人民以宽阔的世界眼光和崭新的时代视角,迎接挑战、面向未来的自觉选择.这首先体现了中国人民的精神状态,就是在时代变动面前,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这是一个民族充满活力和希望的标志.
  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比较完善的,曾在1957年前起了重要作用.但这部宪法毕竟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在1956年提前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后,这部宪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客观上就有了问题,给人们造成宪法已经过时的错误认识.到“***”前夕,宪法实际上已被废弃了.“***”中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而产生的1975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倒退.1978年通过的宪法仍然没有摆脱“***”的影响,存在着严重缺陷,因而在当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就不能适应现实生活需要了.1979年和1980年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并在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它进行全面修改.于是,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应运而生,史称“82宪法”.“82宪法”颁布后,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4次修改和31条宪法修正案.从扩大人民民主、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每一次修正,这部宪法就不断的革新,宪法文本就在实践中不断前进.
  3o多年来,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意义深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党始终不渝的信念和全国人民坚定的追求.第4次宪法修正案中,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序言.这是亿万人民的愿望,是执政党在宪法层面上的郑重抉择.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邓小平带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开始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探索.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把握,带来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发展阶段、经济制度、分配方式、是非标准等一系列思想理论的重大突破,社会生产力释放出巨大的活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在宪法上留下了印迹.对基本国情的判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后写进宪法;明确了改革的方向:1993年修宪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对发展道路的选择: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提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了前进的动力:“坚持改革开放”载人宪法,终结了“改革的道路会不会变”的疑虑;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实现了质的飞跃;“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宪法中得以确立,等等.改革是一场革命,它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和理论结晶,一次次体现在宪法的修改中.4次修宪,一脉相承、相互关联、逐步深化,说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更加成熟也更加坚定.
  2 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
  依法治国,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宪法修改的基本取向,这体现了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对执政规律的认识不断达到新的高度.
  宪法的一项重要职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方面,30年来进步也是迅速的.“78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立宪方面与之前的“75宪法”相比要好得多.“78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75宪法”为4条,“78宪法”增加到16条,而“82宪法”增加到24条.“82宪法”突破新中国立宪编写的章节模式,首次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更加突显了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2004年修宪时,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总规定;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完善了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也反映了国家对现代宪政理念的接受与应用,以实际的行动来发展宪政建设.国家权力的约束或规制是宪法永恒的使命.此次修宪的相关内容反映了我们国家打破过去那种片面的“国家权力统治观”或“国家权力无限观”,树立有限与有效结合的、公正与公平结合的、诚实与为民结合的宪政国家权力观.修正案表明了政府对国家权力行使目的的鲜明认识.如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样虽然授权国家可以征收或征用,但要有前提,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要给予补偿.修正案还规定了国家应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出政府接受了现代宪政理念对其的要求.

  2002年12月4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上任后的首次公开活动,是参加首都各界纪念“82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也是学习宪法.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讲话指出:“我们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从国家最高层面肯定了宪法的基本功能,规定并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

.这就充分表达了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宪法至上,这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既说明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反映党对执政规律的新认识.从领导人民革命到长期执政,从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到发扬民主、依法治国,党对执政治国的基本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其核心是依宪治国.经历50多年执政的考验,党更深刻地认识到: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不仅应体现在党的工作中,更应当是宪法修改、完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都是在党的代表大会闭幕之后稍晚一段时间才正式启动的.而每一次提出修宪建议前,党必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各阶层的意见.从群众的实践到党的政策、理论,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检验后,再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再指导人民的实践.这一过程符合认识论原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了执政党对宪法修改科学、慎重的态度.比如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保护私有财产权、强调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紧急状态”取代“戒严”,历次修宪突出了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保护人权的原则.
  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体现.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关键时刻,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进宪法,把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这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主张,以及把这些重要主张作为宪法修正案载人宪法,表明我们的党和人民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的同时,实际上开始明确倡导社会主义宪政思想.这点,在党的十六大之后,有着更清晰的轨迹.
 在十六大闭幕后不久,在纪念“82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重要思想后,党中央又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主张.2007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时,更提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其中,其中“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义,这是党对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的崭新阐发,是宪政思想与法治思想的结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修改内容最多、范围最广、立法水平最高的一次.此次修改宪法没有改变宪法总的架构和基本内容,而在保持宪法稳定性的基础下,把中共十六大提出的理论创新、战略性的根本方针政策反映到宪法中来,把近些年来国家建设发展取得的历史性进展和宝贵经验,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国家未来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进一步吸收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即保持了稳定又与时俱进.修正后的宪法将带给中国法制积极的影响,对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4次宪法修正体现了宪法中宪政理念的成熟化.宪政状态下的宪法有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内容和作用: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权力的限制.此次修宪完善了公民权利体系,也使得国家权力受到更合理的约束或规制.使修正后的宪法容纳了现代宪政理念,能更好地满足国家宪政建设的需要.宪法的第4次修正是中国宪政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这次宪法修正案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修宪为民”的现代法治思想.新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人权保障和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等规定,体现了“修宪为民”的理念.保障人权原则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的确立是修正案中对我国未来社会影响最大、最有价值的是两条.一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伟大里程碑.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必然要求相应的制度建设,为此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提出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落实公民生存权,必然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二是确立“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人权保障的进一步贯彻和具体落实.这次修宪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用“财产权”代替“所有权”,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权,提供了宪法保障;同时,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以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另外,这次修宪首次把“政治文明”一词写入宪法,体现了执政党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努力,使民主政治建设有了宪法保证,必将更有力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确认“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地位,“三个代表”入宪,增加保护私有财产、尊重和保护人权等条款来看,“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已经具备了越来越明确而丰富的内涵.可以预期,在宪法和新的宪法修正案的指引和推动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必将取得更大进步.
  3 共享和谐的价值取向
  2004年3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研究部署.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会议强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会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不断推动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要推动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制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具有天生的保守倾向,法律规范框架中有着某种僵化性,使法律变革常常落后社会改革,还可能发展出对社会生活的过渡控制的倾向”.新的历史时期,胡锦涛总书记鲜明地提出了“和谐社会”、“科学发展”、“改革成果要让全民共享”的治国理念.新时期的改革开放应当在这些治国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维护公平与正义,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为了社会和谐,为了党、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沿着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轨道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力推进.随着新的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中国社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期.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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