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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因疫情防控不能到庭申请延期开庭,原告可否拒绝?

发布日期:2020-03-14    作者:杨谦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实验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定于2月26日开庭。开庭前,被告向法院致电,称因疫情防控,其聘请的律师住所地仍实行交通管制,故申请延期开庭。接到被告申请后,平江县人民法院致电原告,原告称被告所在地已经放开防疫交通管制,若其聘请的律师住所地交通管制,被告可以更换其他律师代理案件,故不同意延期开庭审理。
  【调查与处理】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律师所在县市确属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地区,被告律师属于应当到庭的诉讼参与人,该案被告申请延期开庭,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于被告申请延期审理案件的情形,不需要征求原告同意,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决定。因此,平江县人民法院通知原、被告本案延期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法律分析】
  1、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律师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属于诉讼参与人。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保障其诉讼权益具有重大影响。本案中,被告聘请律师亦属于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此外,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除了具有相互信任的人身属性之外,亦有合同关系,故本案中并非原告所称的可以任意更换。
  3、通常认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至少包括:1、发生意外事件,如突生疾患、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偶发事件。2、不可抗力,如大地震、飓风、战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2019年底,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将此次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
  综上所述,被告所聘请的律师因疫情防控不能到庭,被告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许被告的延期开庭审理申请。
  【典型意义】
  2019底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应妥善处理防疫期间的各类案件。
  在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在全力保障案件审理效率的催促下,尤其在发生一些突发状况时,依法按程序审理往往容易被忽视。程序是法治与恣意的分水岭,程序违法不仅造成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也使“实体公正”失去了根本保障,甚至酿成错案。
  申请延期开庭也是当事人的合法民事诉讼权利,其作为一项程序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诉讼时,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开庭审理,而不需要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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