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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发布日期:2020-03-25    作者:方乐律师

人权,自从这个概念诞生,人们就对它的内涵争论不休,显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经济时期,它的含义也不同。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无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在我国,人权理论研究起步比较晚,和西方国家相差甚远,各项制度也不完善,理论界对人权的概念大约有四种,即“人权固有权利说”、“权利的最一般形式说”、“需求权和自由权统一说”和“资产阶级特权说”。在一个国家的各项活动中,都会涉及人权,国家机器与人权的关系非常密切,因为它关系着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几乎每一项权利,在国家管理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干扰人的权利的事情发生。笔者认为试图在社会活动中保护人的权利,空谈解决不了问题,必须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或者制度。
        权力制约原则,该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此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利制约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正如上述,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只有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才能保证政府按照宪法法律去做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的切身利益。另外,权利侵入司法的情况就可能会在法律实施的领域中发生。在古罗马,富有的公民有时可以从官员处买到好处或得到有关公民义务的豁免,而罗马帝国时期的土地所有者则经常诉诸中央机关来抵制法律的实施。类似的情况在现在文明国家亦非罕见。对权力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度容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削弱者。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制度,从更广阔的视角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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