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仲裁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0-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普通仲裁时效,又称为一般仲裁时效,是指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普遍适用的仲裁时效。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况,都用该仲裁时效。仲裁法规定普通仲裁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仲裁时效。这种时效的期间短于或长于普通仲裁时效,按此又分为短期仲裁时效和长期仲裁时效。应当注意的是,在适用效力上特殊仲裁时效应优于普通仲裁时效,也就是说,对于某一法律关系,有特别时效规定的应适用该特别时效,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时效。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时效制度上的体现。根据法律对仲裁时效期间长短不同的规定,特殊仲裁时效在实务中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仲裁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纠纷适用短期仲裁时效期限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不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这四种情况,都是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也是比较容易查清并应及时处理的民事纠纷,所以,短期仲裁时效的期间主要是适用《民法通则》上述规定的1年期间。
(2)长期仲裁时效。所谓长期仲裁时效,是指时效期间超过2年又不满20年的仲裁时效。长期仲裁时效的期间,比一般仲裁时效长(即超过2年,不含2年),又比最长仲裁时效短(即不满20年,不含20年)。长期仲裁时效一般只规定在单行法当中,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9条就明确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3)最长仲裁时效。所谓最长仲裁时效,是指仲裁时效中最长的、期间为20年的仲裁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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