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学原理分析
发布日期:2020-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其次,根据对保险基本职能分析也可以得出在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结论。保险职能是保险内在的固有职能,它主要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根据前文对保险产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险产生后其发挥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职能时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风险是保险处理事故时的技术方法。保险损失补偿职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在获得保险赔偿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态或物理使用价值,因此保险只是对社会财富进行的再分配,而其并没有增加社会财富。被保险人也就不应该因保险赔偿的获得而实现价值增值、财富增加或者是额外的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与内在要求,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需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实践中的基本要求。在保险理赔中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可以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若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赔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反过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超过了自身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收益,如果在保险实践中对被保险人这种行为不加以限制,则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造成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损失或欺诈保险,给保险人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所以损失补偿原则是对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约束及其合法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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