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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被羁押487天后无罪释放 国家赔偿16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0-04-16    作者:张颖律师

2020年1月17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对47岁男子申文海作出不起诉决定,当天他被释放。此前,申文海因涉嫌在2011年12月参与盗窃焦炭33.33吨,被错误羁押剥夺人身自由487天。
        申文海被无罪释放后,向复兴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2020年3月17日,该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申文海赔偿金16万余元;并在一定范围内,为申文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4年12月3日,申文海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申文海没有想到,1年后,自己因被同乡举报,再次被羁押487天。 
        申文海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复兴区检察院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错误的对申文海羁押487天,对申文海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申文海遂向复兴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因错误羁押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共计153862.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依法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读公示。 
        申文海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一份2020年3月17日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其中显示,根据法律规定,申文海被羁押487天应给予刑事赔偿,检察院决定赔偿申文海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487天的赔偿金153862.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600元,共167462.78元,并在一定范围内为申文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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