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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0-04-22    作者:丁嫣律师

公交司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2008年12月5日11时55分许,驾驶668路大型公共汽车的被告人侯清江行驶至杨家洼路口站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不慎将15岁少女王某卷入车下。直到乘客招手示意时,被告人才发现造成的惨剧,王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侯清江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侯清江协同单位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 
       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清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侯清江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侯清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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